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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守所谈起刑事强制措施 - 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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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文

从看守所谈起刑事强制措施
作者:马永军  来源:万翔律师事务所  浏览:2056次  更新:2008-12-18

    解决看守所羁押人员过多,避免再建和扩建的方法之一,是司法机关多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少用拘留和逮捕,来减少关押人数。
    我是一名从事近十年律师工作的执业律师,数十年的执业生涯有许多心酸,也有许多快乐。在这二者之间,我也有许多迷惑。就拿看守所来说,看守所是羁押未决犯既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在十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有一百多起,案件性质形形色色,但是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和看守所打交道,全国各地的看守所粗略计算,我去过办案的有四十家之多。综合回想近十年看守所的变化,数量在不断的增加,面积在不断的扩大,设备在不断的更新。
    客观上,近几年各地的看守所确实重建扩建的规模在不断的加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哪?我自己,也包过其他的律师在想,原因究竟在哪?为什么到看守所办案的人员经常排队?为什么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增加?为什么有些办案机关还一直在申请再建扩建看守所?难道这种情况永远解决不了。找时间分析一下,浮浅的原因很快得出来:办案机关的办案力度大,办案能力太强。但是,这样下去什么时候是个头儿,是很难看透的。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自己多年执业的角度和自己的社会认知度去分析,作为国家机器加大打.抓.押.判的办法,是不是完全解决问题呢?我认为并没有达到如期的效果.。那么从什么地方解决才是正道呢?要是那些违法犯罪的人员不受处理或法院都从轻办理,当然不对。法律只要规定下来就要遵照执行,那么是不是执行中出现了问题呢?我想应该想办法找一找。
    从前多年的执业过程寻找思路,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从艰难的公安阶段,到检察院起诉,再到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中,虽然前二个阶段觉得律师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恰恰这二个阶段对律师来说是最难的阶段,律师要想尽一切办法去协调办案人员,同时也要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大量的解释工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那是权力行使的艰难所造成的。现在谈一谈,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些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有下列几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前两种不需要关押到看守所,后两种必须在看守所羁押)。我从多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筛选。结果,不管大小案件,几乎很难找到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现象,不过有意思的是。我曾在一个县城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我提到办案机关案件超期,当庭公诉人出示一份材料。是为被告人办理的监视居住的手续,当时我觉的不可思议,因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从未见过,同时被告人也未见过。后来经过核实,办机关为避免超期,只是为被告人办理了监视居住的手续,并未让被告人享受到监视居住的待遇,仍羁押在看守所。我再总结案件的同时还发现,在我办理的所有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占总数的二十分之一,大多数案件都在三年左右。相当多的案件不是很严重的犯罪。从年龄上看,二十五岁以下的占总数的四分之三。从犯罪前科看,有犯罪前科的占三十几分之一。对于年龄过小,初犯,犯罪不严重的案件,除了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外,对嫌疑人个人和家庭也带来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每个案件从侦察起诉到审判,三个阶段律师至少会见三次犯罪嫌疑人。当第一次见到犯罪嫌疑人时,显得胆怯和畏惧。第二 次见到时,好象变的冷静和沉着。当第三次见到被告人就大不一样,表现的成熟。从他们身上,应该看到教育和惩罚的效果。对这些接近未成年的初犯,犯罪不严重的应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从执业经历和社会阅历,来更深刻更专业的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措施有相应的规定,有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许很多人都认为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拘留和逮捕。我想从刑诉法中找到确切的依据,可是怎么也找不到这种答案;恰恰相反,从立法顺序和立法目的来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是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论是从法律效果或法律依据,到人权保障和社会效果,都应当先考虑使用能解决问题且相对较轻的措施。那么为什么会直接采用拘留和逮捕呢?我一直在寻找答案,有几次和司法机关的同志们交谈。他们说;那样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关到看守所不好收监,到法院判刑后不会到案。也许这对他们来说确实是个问题,但是,目前司法机关见了就打,见了就抓,见了就拘,见了就捕的做法效果不一定最好。至少从当前来看,几年来警察人数一直增加,监狱规模增大,看守所占地加大。
    其实,我觉得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立法和办案中应积极提倡和执行的。至少从今天的讨论来看,能为看守所不足的现象解决问题,减少财政支出,警察队伍也可以控制。谈到这里,也许有人马上提出问题。办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后不到案怎么办。我觉得不是问题,首先,采取这二种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犯罪情节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判有期徒刑后被告人考虑到法律的威严,我觉得会自觉履行,如果觉的没有足够的威慑,还有一个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可以扩大到刑事案件中,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拒不执行,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另外,对于怎样认定“不至于危害社会”,也可以按下列标准,犯罪情节,年龄,是否有前科。可以对于年龄成熟,犯罪重,有前科的不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如果能采用这种形式,有利于改变看守所出现的问题,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也更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