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日前,随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声法槌落下,上杭县一个家族式的“村霸”恶势力团伙宣告覆灭。
张某伟是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担任村干部二三十年,在当地颇有知名度。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张某伟利用长期担任村“两委”主干的影响力和兄弟众多的家族势力,逐步在该村形成以其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
1996年10月7日,张某伟与水东村签订“水东坝”(地名)种植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后又延至30年。自2004年12月起,张某伟与儿子张某浩未经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在“水东坝”河道从事采砂作业,超出工商执照从事立体农业综合开发兼营项目基建清淤泥石土销售的许可范围,非法采砂销售牟利657万余元。
2015年9月间,谢某某等三人承建旧县镇水东溪2#护岸(第二标段)工程,张某伟提出要以低价转包该工程,遭谢某某等人的回绝。张某伟又提出该工程要使用其砂石,谢某某等担心施工过程中受张某伟刁难,先后购买张某伟的砂石共计17余万元。
除了无证采砂牟取暴利之外,张某伟及其家族成员还以暴力要挟当地工程的方式来获取巨额收益。
2007年7月间,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简称第五分公司)承建永武高速A9标段,张某伟与该标段书记左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张某伟免收场地费将其承包的水东坝地给项目部和搅拌站使用,等标段建设完工撤离后,所建项目部的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无偿归张某伟所有。
在建设项目部、搅拌站过程中,张某伟则以要收取场地使用费,否则要项目部搬迁他处的条件相要挟,并对工地实施断水断电、砸厨房灶台等方式,迫使第五分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协议,支付场地费26万余元。此外,A9标段还必须使用张某伟供应的河砂,先后支付河砂款近626万元。
在张某伟的庇佑下,其儿子张某浩凭借家族势力行事作风强势,2003年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5年5月间,水东村村民张某文承建水东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张某伟提出要未实际出资的张某浩参股,张某文被迫答应,张某浩还以需要工程协调费为由先后3次向张某文索取3万元。
张某伟的胞兄张某升则倚仗张某伟在水东村的强势地位从他人处批发猪肉,再以高于市价方式销售给上杭某学校食堂,非法牟利3万余元。其间,张某升采用拦车威胁、谩骂等方式,警告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在他处购买猪肉。
上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利用长期担任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两委”主干的影响力和兄弟众多的家族势力,逐步在该村形成以被告人张某伟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浩、张某升倚仗张某伟的强势地位及影响力,共同实施强迫交易、强拿硬要,共同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该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上杭县法院一审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张某伟以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万余元。
对恶势力团伙成员张某浩,法院判决撤销其犯强奸罪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与原判犯强奸罪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恶势力团伙成员张某升,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