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工总数约2.1亿人,随着城市化以及农村的发展,农民工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和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执行等多种原因,使得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样需要面临此类案件的律师在实践中改进工作,以更好的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当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胡总书记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农民是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显得重要。农民工是我国城市用工人员中的一个特色主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民工权益纠纷,就目前而言,主要包括追索拖欠工资或劳动报酬纠纷、工伤或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社会保险保障纠纷、社会福利待遇及相关权利纠纷等。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经济条件有限,使得农民工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合法权益的道路更加困难复杂、更为艰辛,故而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但是办理农民工案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纠纷的性质难以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主要焦点是何种法律关系,即是属于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如果持劳动关系的观点,则要求农民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认为是劳务关系,则会主张由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已经出现对同类案件分别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分别使用《劳动法》和《民法通则》等不同规定作出裁决,其结果也自然不同的情况,但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去界定。
二、农民工法律维权的地域性较强。首先,当外来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家乡的律师,而不是当地的律师。其次,农民工往往对自身的情况不十分明确;证件、材料不全,证据保存的不好,加大了办理案件的难度。
三、案件难度大。案件办理的难度大,往往出自于农民工自身的原因。首先,劳动合同资料不全。很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要么就是权利义务不明确,要么就是未作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诉来无据。按照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处理,阻力重重。因此,农民工签订和保管好劳动合同,显得十分重要。其次,身份资料不全。有些农民工身份证遗失,没有及时补办身份证,有些在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是自己的真实身份,有的则冒名顶替。一旦发生维权事件,一时很难确定主体资格。因此,农民工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再者,防范心理缺乏。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有些刁钻的用人单位不用伤者的真实身份就诊,而是以他人或根本就不存在的名字就诊,一旦伤者脱离生命危险或基本治愈,则弃之不管,以至成诉之后,其治疗事实难以认定,有的则根本无法成诉。还有就是执行风险的影响。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也加大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执行难度。
四、矛盾易激化。农民工一般性格直爽,但往往文化素质相对要差一点,法制观念淡薄,一旦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很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激化矛盾,由此而生发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更要注意做好援助对象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
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多集中在建筑、加工、服务领域,案件类型涵盖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务(雇佣)合同、请求给予工伤待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针对农民工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多样的特点,在实践中,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从更新、更专业的角度参与普法、送法活动,并不断探索对农民工法律帮助工作的新方法。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之外,更好的发挥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职能,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农民工的提供法律援助除了政策层面问题外,更重要的是观念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做好维护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同时,号召全社会都应更深入地关注农民工权益问题,让农民工的维权之路走的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