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含旧存)11148件,结案率99.43%,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14.62%,行政机关败诉率与往年基本持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18年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度全省行政审判情况。
拆迁类占一审行政案件近三分之一
在通报的数据中,《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全省法院涉征拆类行政一审案件1400余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数将近三分之一,征拆类成为当前行政案件的主体。
“这既有我省城镇化进程滞后、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的历史原因,也有加快城镇化建设、实现转型发展振兴崛起的客观原因,还有涉及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和保障需求较大、易引发行政争议的现实原因。”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书红分析道。
王书红表示,此类案件涉及多种行政管理领域、多种诉讼类型,矛盾尖锐,不易调处,表现为群体性或集团性诉讼,如何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效率上得以兼顾,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用司法审查手段助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实现平衡,是审理案件面临的主要难题。
行政机关征地拆迁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
2017年,晋中市太谷县侯城乡孟家庄村石某的违建被当地管委会拆除。石某以管委会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并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为由,将管委会起诉至法院。
经过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管委会属超越职权,判决其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通过司法审查,我们发现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方建霞介绍说。
一是在某些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以租代征”和“先占后征”的现象,以“收储土地”的方式占用土地,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二是个别情况下政府职权界限不明,对村民或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应当履行行政指导、政策扶持、资金引进等方面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但有的地方政府有职权出位现象,直接作出涉及村民、居民利益的行政行为。
三是某些领域存在执法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的情形,在查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等行政执法领域,要么对尚处于初始阶段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制止在萌芽状态,要么执法不严,查处不力,以罚代处,一罚了事,只要开过罚单,交了罚款,就认为执法已经完成,坐视违法状态延续。
四是个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够严谨,有的规定不甚明确,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带来很大困扰。
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率仅占20%
而在行政应诉过程中,由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导致诉讼后行政机关往往举证不能,法院处理难度加大。
“这类情况集中表现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和需要及时进行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评估,在强拆过程中对房屋和地上建筑物内财产未进行清点、登记、鉴证、公证,对属于当事人所有没有及时搬离的财产物品没有进行妥善保管,片面强调行政效率,缺乏证据意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魏佩芬说道。
而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不足,不能适应行政诉讼迅猛发展的形势则是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2018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较前几年有所提高,但距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全省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975人次,出庭率仅20%左右,而且在二审程序中的出庭率更低。” 魏佩芬说道。
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提交的说明简单,仅仅表达为有公务。
而到庭的很多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庭审中很少发言,甚至一言不发,全程由代理律师发言,法庭直接向其询问时也总是以不是经办人、受领导指派不了解情况等理由推脱不发表意见,甚至有少数案件只委托律师出庭。
要构建和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
针对反映出的问题,王书红表示,行政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意识,强调实体和程序并重,善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具体合法权益的关系,把推进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努力构建和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
“要加大对苗头性、初始阶段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的查处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违法线索收集、甄别、受理工作,避免形成既定事实,激化矛盾,积弊难改。对于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建设工程和用地行为,不能‘一罚了事’,要把违法行为是否停止、违法状态是否消除,作为行政案件办结的标志。”王书红说道。
对于征地拆迁执法,方建霞表示,行政机关首先要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和评估,建立制定过程中征求司法机关意见的长效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指导性。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两违’建筑强制拆除中的程序意识,坚持职权法定原则,由具有相应职权的政府机关或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不能由上级代行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代行职能部门的职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以文件代替法律法规,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方建霞表示。
与此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尝试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等涉重大民生类行政行为的决策参与机制、预案法制审查机制、诉讼风险评估机制、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机制、同步收集固定证据机制、败诉案件分析研判机制、政府法务联络员机制等,确保重大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活动从一开始就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从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
“此外,还要强化复议、裁决等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审查标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纠错、上下追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达到减少行政争议、避免涉诉风险的目的。”王书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