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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对5类劳动纠纷统一裁审尺度 - 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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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对5类劳动纠纷统一裁审尺度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网  浏览:727次  更新:2019-5-14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会签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处理意见(一)》,旨在完善裁审衔接机制、统一受案范围及法律适用标准。

会签之后,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5类共46个具体疑难法律问题,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统一裁判尺度。

成都市中院民六庭庭长毛宇健告诉记者,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实践中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等,均产生了一些变化,此次成都市相关机构在会签的“处理意见”中进行了统一规定。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应注重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细化奖励制度、规范支付方式等举措完善工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冯某与某销售公司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3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冯某岗位为某销售副总经理,负责行政、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冯某在职期间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

2015年11月22日,某销售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冯某调整为行政部主管,但冯某拒绝人事调整,公司遂通知冯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2日解除。某销售公司向冯某发放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之后,冯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冯某请求。

冯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仲裁委未将公司支付的2015年2月取得的税后年终奖80465元计入月工资,故工资标准认定错误,导致裁决结果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应重点考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发放制度。根据冯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就年终奖发放标准、对象、时间等进行约定。冯某在该案中也未就年终奖发放系与本人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存在直接关联提交相应证据。因此,综合考量相关法律对月工资的规定及该案实际情况,相关年终奖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毛宇健说,“处理意见”统一了部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情形的判断和认定标准。比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全国各地法院存在分歧,“处理意见”采纳了全国主流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处理意见”紧贴当前用工环境对部分新类型案件作出指导。如对当前“互联网+”形式下,新型用工过程中(网络直播、网约车、代驾、外卖送餐员、电子商务等)出现纠纷如何处理予以了指导。

    成都市中院副院长龚成说,会签的最终目标是要在裁判标准、案件处置实现结果上的“零差别”,促进当事人形成对案件审理一致性预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成都市实现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实际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逐年减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