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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网  浏览:1036次  更新:2014-9-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13号、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74人。
    会议还表决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