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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
作者:管理员  来源:成功保险网  浏览:1210次  更新:2009-10-7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三类专业代理监管规定已经对外发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相比此前的规定,这几项监管规定都提高了准入门槛。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也提高了门槛,要求保险公司除需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而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准入门槛都大幅提高。不再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来区分门槛,代理和经纪公司门槛均提至1000万元。比如,对于保险代理机构,出资门槛为1000万元,如果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可以降低至200万元。此前要成立一家合伙或有限责任的保险代理公司出资50万,股份公司不少于1000万。
  而公估公司的出资门槛改为200万元。之前是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的公估公司出资不少于50万,股份公司不少于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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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回报率分红险不超6%
  记者昨天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对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演示分红假设回报率设了上限,分红险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投连险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万能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
  2009年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 10月1 日起,新保险法正式施行。在新保险法实施的前夕,笔者就保险法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山东保险业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做法,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同志。
  问: 新保险法今年 10月1日就要实施了。您能否介绍一下这部法律修订的背景?
  答:现行《 保险法》 是 1995 年颁布实施的, 2002 年进行了部分修改,这部法律对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年来,保险业的面貌发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变化。新保险法将近年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说是一次制度的升华。单从条文上说,新保险法共187条,原保险法 158 条中,保持不变的条文仅有 15 个,增加了49个,删除20个,修改了123个,是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走向完善、成熟。
  问: 修订后的《 保险法》 ,有哪些重要变化?对保险业会有哪些影响?
  答:概括来讲,可以归结为“四大亮点”。第一,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更加有力。一般来讲,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投保、理赔服务等环节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范。第二,保险业发展领域更加宽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这为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农合”等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规定保险资金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不动产。第三,风险防范更加到位。确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增加了保险监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第四,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保险市场不断走向规范。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有 40 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超过总条文的20%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产寿险产品的“ 废、改、立”工作,在售产品全部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调整、升级、改造。依照新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管理上将实行 “严进宽出”,有效提升服务质量,特别是责任险的理赔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规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赔偿,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的作用得到了更多的体现。
  问: 您刚才提到新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能谈一下具体有哪些体现吗?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山东保监局有哪些做法?
  答: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首先要使广大保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买保险,享受优质服务。新保险法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以人为本理念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比较重要的有:一是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加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禁止反言”制度,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能够稳定保险合同关系,特别是对保护长期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规范了格式条款。对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合同中的“ 免责条款”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作出明确说明。这提高了保险产品的透明度,是对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的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作出规定,保险人如果发现索赔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补充材料。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应当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就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 核定理赔事项,确保“理赔不难”。
  近些年来,山东保监局强调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要求“把保险这一高尚的事业做高尚”。在投保环节实行了投保提示、“见费出单”制度;在理赔服务上推行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交强险互碰自赔”、“理赔信息网上查询”、“赔款直接到客户”和产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集中接报案制度,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越来越便捷、公开;实行人身险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银保业务客户信息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当前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车险信息平台,制定非寿险中介业务、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的强制性规范,这些措施的着眼点,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一根甘蔗两头甜” ,消费者得到保障,保险业的发展也会实现健康协调。可以说,买保险今后会越来越透明,越来越放心。
  问:新保险法的规定使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山东保监局怎样做好下一步工作,监管好、发展好山东保险市场?
  答:作为监管机关,一方面是引领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终极目标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我们的思路,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手段,坚持效益导向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们也非常重视、欢迎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进行监督。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没有力量的”。社会监督是落实新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问: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业如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答:保险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 今年以来,山东保险业承担各类风险责任 6.88 万亿元,累计赔付支出 133.3 亿元,同比增长21.05% ,为我省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保险法实施后,我们要继续引领山东保险业为“ 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保全运”服务,做好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社会活动的保险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加快发展“ 三农”保险,健全“三农”保险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养老、健康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和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校方责任险。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方向上,保险业具有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是其他行业所不可替代的,可以大有作为。今年,省政府专门为保险业的发展出台了2号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山东保险业将认真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和 2 号文件精神,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